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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保護誰?

January 17th,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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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住在一個世界,在這裡造成金融海嘯的那些幕後黑手一天到晚參加白宮晚宴,在這裡,甚至連那些被司法機關舉發的銀行們,也從不需要承認錯誤,更遑論被標籤成「罪犯」。–Lawrence Lessig

開始今天的文章前,你得先了解最近 Reddit 共同創辦人,也是 RSS 標準的共同發明人 Aaron Swartz 被美國司法部「追殺」,最後真的自殺的悲慘事件 — 還不熟悉的人,請參考資訊人權貴ㄓ疑的美國司法部如何追殺資訊自由化推手 Aaron Swartz 一文 (或請 Google 大神告訴你更多)。

當然最終的結局是非常不幸的,但我想討論的不是 Aaron 到底是「對」還是「錯」,而是政府到底該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類似的案件。關於這個事件的過程最讓我吃驚的是下面兩段發展 (節錄自資訊人權貴ㄓ疑的原文):

…Aaron 被起訴後,把含有論文的硬碟交給著作權人 JSTOR,並且承諾不會散佈檔案。 JSTOR 表示:「要不要起訴 Swartz, 是政府的決定。 我們已經確保 Swartz 所拿到的資料不會外流了,所以如先前所述, 我們沒有興趣繼續追究法律責任。」最詭異的是:Carmen Ortiz 卻仍執意起訴 Aaron;美國司法部官網新聞稿甚至語帶威脅地說:「如果罪名成立,Swartz 將面臨最高 35 年的刑期」…

…Aaron 最早的律師 Andy Good 當初提醒 (檢察官) Heymann 說 Aaron 有自殺危險的時候,Heymann 倒是一派輕鬆地回答:「了解。 我們會把他關起來。」…

顯然在美國司法部的眼裡,Aaron 是個極惡的罪人,不僅一定要想辦法讓他得到最大的懲罰,而且根本不需要擔心他的人權。問題是,Aaron 到底犯了什麼罪?他犯的罪是下載了 JSTOR 上的期刊論文到自己的電腦上,然後被懷疑「想要」把這些知識分享給大眾。注意,他還沒有分享出去,只是被懷疑企圖這麼做而已。

只是這樣的行為,司法部找上門後 Aaron 也已經把檔案還給了 JSTOR,JSTOR 自己都說不追究了,有必要被繼續當做重刑犯對待嗎?我想大多數人會說這是有失「公平」,或更精確的說是有失「比例原則」的。

(當然講到「公平」,這裡還有另一個值得討論的事情,那就是這些期刊的「著作權」結構 — 投稿論文的教授往往根本沒有稿費,而期刊卻常跟訂戶收取高額的費用。)

你說,那是美國,關我們屁事?

其實,台灣的執法單位,也常常存在著類似的「比例原則」問題。

Android 的七天鑑賞,到 Now.in 的抄台,一直到昨天的捷運地圖事件,我們看到的都是國家機器用粗暴的方式執法,把「沒有惡意」,尚未定罪,頂多只能稱為「嫌疑人」的國民與企業,當做「滿懷惡意」,對社會有嚴重威脅的的重刑犯來處理。

我知道,我們是法治國家,但法治的背後應該是理性,在還沒有定罪之前,理當不該把任何人當罪犯處理。當國家機器老是對善意的人粗暴,我認為,那已經超越法治的界線,變成「警察國家」邏輯了。

在這點上面,無論美國或是台灣政府,我認為都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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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via jonathansin, CC License)

賀「TIEA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成立

October 25th, 2012

除了給人民積極進取的空間之外,我們必須要推動一個公部門的革命,讓政府再次成為一個「機會的引擎」,而不是淪為它的阻礙。–Bill Clinton, A New Covenant for Economic Change, 1991

昨天下午是一個令人興奮又感動的下午,我參加了 TIEA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的第一次會員大會。類似的場景 12 年前也曾發生過,那時的網路產業似乎即刻就要顛覆這個世界。當然這個「即刻」事後證明是「十年」的意思,但時至今日,不可諱言,網路已然改變了這個世界。

「昨天晚上在 PCHome 下訂單,今天早上在公司就收到貨,比出門去買還快。」這個經驗我想很多人都有過。

十多年前,我們成立的公協會最終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畢竟當時參與的網路公司都還太小。但這樣產業協會不彰的結構,十幾年下來卻產生了非常負面的效果,那就是雖然網路已經大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雇用了大量的員工,也產生了非常大的經濟價值與稅收,但我們的政府與相關單位卻對這個產業幾近無知,並且從未正視這個產業的發展。

無論是 Android Market 事件Now.in 事件、七天鑑賞期、個資法、電子發票、線上金流、第三方支付或是技術鑑價等等政策與執行的手法,你只看到政府對於網路產業的要求與嚴苛,卻從未感受到他們對於創新者的試圖理解、加強溝通與在政策上努力尋求平衡。對官員們來說,我們就好像是學校裡那群調皮的小孩一樣,如果不嚴格管束,一定搞出壞事來。

問題是,時至今日,這群小孩們都已經長大了,其中許多更成為堂堂正正,年營收數十、數百億的企業公民。這些公司創造了上萬的優質工作機會,每年貢獻大量的所得稅收,為我們創造新興的出口產值。尤其在這個青黃不接,PC 工業開始衰退的歷史轉折點,我們更需要新產業來帶動經濟結構的世代交替,創造下一個 30 年的成長動能。

台灣的網路與電子商務就是其中一個我們可以託付的次世代產業。雖然在這個行業,我們發展進度不及美國、日本與韓國,甚至逐漸落後於中國大陸,但不是沒有急起直追的機會。我們擁有高度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其佔總體消費零售的穿透率居於世界領先,我們的網路遊戲公司上市的數量更是全球少見。所以此時此刻,我們需要公部門開始正視這個產業的發展,協助我們移除路障、加速成長,才能有機會在 PC 產業全面進入夕陽期之前,建立起一個具規模的網路與電子商務產業來取而代之。

政府應該是成長的引擎,不應該是產業的路障。很高興看到所有網路人團結起來,聯合成立了 TIEA 這個組織。希望透過不斷的溝通,我們最終能推動一個公部門的革命,讓他們成為網路產業最棒的支持者。希望十年後的今天,當我再寫一篇網誌時,網路產業已經成為台灣人共同的驕傲。

TIEA, let’s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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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appWorks 育成計畫正在接受申請,歡迎一起來參與這場 30 年一次的產業大革命。

YouTube、土豆網與 Now.in 的不同

March 6th, 2012

「關掉它。」

我聽著命令的語句,帶著無限的驚恐,用我顫抖的雙手在一堆闖入我房間的陌生人面前敲了指令殺死了我的親生女兒 Now.in,看見網頁伺服器停止運行的瞬間,我不知道該如何表達我當時的心情….

我一直以為法律的目的是在保護好人,然而那天證明我錯了,法律是在保護懂法律、玩法律,甚至能修改法律的人,而難道只因為這樣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就該死嗎???? 創新錯了嗎???

看著 Now.in 創辦人 Victor 的這段話,我心中感到無比的痛楚。很想為他做些什麼,很想為 Now.in 做些什麼,很想為未來所有跟他一樣想要開發出更棒音樂服務的創業者做些什麼,但我得說,在此刻,我感到非常非常的渺小。比起大多的創業團隊,appWorks 的資源已經比較豐富,但是要到能夠去遊說立委、政府,我們離 IFPI 這種真正的財團還差得很遠。

想過要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但這個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基本上沒有任何意義。我想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這裡把最核心的問題點出來,然後讓大家一起來想想將來有一天,等我們長大了,有什麼我們能夠改變的。

最核心的問題,就在於「YouTube」、「土豆網」與「Now.in」這三家公司的不同。

YouTube 是 2004 年在美國起家的線上影音網站,創辦人之一是在台灣子弟,被遠見雜誌譽為大神的陳士駿,土豆網則是 YouTube 在中國的孿生兄弟,只比 YouTube 慢 2 個月上線,一樣是做線上影音。重點是這兩個網站的絕大多數影片,都不是由站方製作,而是讓使用者自行上傳。而可想而知的,是它們在營運初期,都累積了大量的「問題影片」,更確切的說,是「有版權問題的影片」。

沒錯,這兩個網站與 Now.in 的差別,只是在影音和音樂的不同,但內容分享的模式,基本上是一模一樣的情境。時間快轉到今日,YouTube 在 2006 被 Google 買下之後,已經快速成長為全球第三大網站,被喻為 Google 有史以來最有價值的收購。土豆也在去年底上市,目前是全球前 50 大,中國前 20 大的網站。

奇怪,既然滿是「問題版權影片」,這兩個網站怎麼都沒有被抄掉?這,就是它們與 Now.in 最大的不同。YouTube 生長在北美,在面對滿門抄斬的威脅時,選擇了加入 Google 的保護,最後不但生存了下來,還不斷壯大,讓版權主反過來得和它合作。土豆網生在所謂「專制」的中國,但共產黨的政府,卻還是能給土豆很多空間,去和版權主協商,達到三贏的局面。

現在問題來了,我們生長在台灣,既沒有大網路公司可以靠行,也沒有「先情、後理、再法」的政府,所以 Now.in 和 Victor 淪落到今天這種的田地。從小,課本教我們大陸同胞「身在水深火熱之中」,等著我們去解救。長大了之後才知道,真正身在水深火熱之中的,是我們這群小島上的窮創業者。歡迎來到中華民國,英明的領袖、大有為的政府,我祝你們萬歲、萬萬歲。

(Photo via Za Rodinu, CC License)

第五屆 appWorks 育成計畫已經開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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