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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的商業模式 (二)

November 24th, 2009 by Jamie

Bad Money

上一篇談到創投的基本商業模式,是低買高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後與基金投資人拆帳。但是未上市公司有很多種,一個創投必須要專注在某個領域,來提升成功的機率,而他旗下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可能也會有不同的定位,這是”公司”和”基金”不一定畫上等號的其中一個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定位,大多跟合夥的經理人,他們的背景和專長有關,通常他們選擇投資的產業,多半也是他們先前工作的領域,或是在產業結構上有很大的共通性的。由於對產業的熟悉,他們對未來的發展也比較能夠掌握,所以可以因此定下一些投資的策略,例如: 現在網路的投資人會看好 Social App 但可能不會投資做 Webmail 網站。

個別基金的產業定位,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長中,再細分的某幾項。例如: 美國最富盛名的創投 Kliener Perkins 就設立了一個專門投資 iPhone App 的 iFund

除此之外,每支基金也會有規模,投資周期,標的物周期等屬性和設定,這也是基金和公司很大不同的地方。

基金規模 指的是基金的總管理資產 (Asset Under Management),也就是當初募得的金額 — 以 KP 的 iFund 為例,他的規模是一億美金 ($100mm)。一個基金的規模往往對基金可以投的案件有很大的影響,通常一支創投基金會希望分散在 20-30 家公司上,以每家 2-3 輪的增資估算,每一輪投資的金額需占基金的 1-3% 左右,再小的案件可能就不敷管理成本,無法考慮。再以 iFund 為例,如果一個公司只需募款美金 5 萬 (0.05%),那很有可能就會不對 KP 的盤,要等到下一輪需要更多資金的時候再談。(台灣的基金通常可以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已退場的資本,在到期前可以再拿去投資,這點和美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台灣的基金的”有效規模”往往是資產的兩三倍以上。)

基金的投資周期 簡單的說就是基金的年紀。如同上一篇所說,台灣的創投基金多半是 7 年期,也就是說 7 年之後必須要退場,把現金還給股東。所以當一個基金已經到了 4-5 歲,剩下 2-3 年的時間,那大概就不會考慮投資尚未有產品的超早期 (super early stage) 新創公司,因為有可能會來不及出場。(台灣基金很多有延展 1-3 年的條款,不過在這邊為了單純起見,先假設這樣的條款不存在。)

基金的標的物周期 則是當初募款的時候設定的投資條件,要投資早期 (early-stage) 新創公司,或是後期 (later-stage) 新創公司。早期新創公司通常需要的資金較少,退場時取的得報酬率較高,但退場的時程也較久。相對的,後期公司需要的資金量大,退場的報酬率較低,但通常有比較明確的退場期望。所以在近年市場熱錢過剩,但退場機制不明確的大環境下,許多創投都轉移到後期去經營,例如: 普訊最近投資即將掛牌的興中,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樣的投資策略可以一次布署較多的資金,而退場機率也比較容易預估。但相對的,創投在早期新創公司的投資的活動相對就少了很多。(市場上還有一些基金是平衡式 (balanced stage),但是還是以簡化為由暫時略過。)

而綜合以上的設定,就變成了創投在做每個投資決策時,必須考慮到的條件,也就是英文說的 “book” (規則書),如果一個新創公司符合一個基金的需求,就叫做 “fit the book。”  所以創投在投資的時候,除了要看到新創公司的潛力,也必須考量自己本身的策略和定位。這就是創投的商業模式,也解釋了為什麼很多時候創投雖然喜歡一個團隊,但不一定可以投資他們的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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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via elycefeliz@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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