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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跟著我「一人一信」給消保官:謝謝,我們不需要你的保護

January 19th, 2012 by Jamie | 切換為細明體 | 切換為正黑體

昨天有兩則讓人哭笑不得的新聞,首先,是 NCC 對多個電視頻道開罰

momo 親子台《校園迷糊大王》卡通描述高中生看色情光碟,有胸部晃動畫面、女子呻吟對白,NCC 發言人陳正倉說,不符普級播出原則,開罰六十萬元… 東森新聞台《攔截新聞》下午時段播出逆子殺父榔頭砸新聞,有男子作勢猛擊等模擬畫面,違反兒少身心健康,遭罰四十萬元…

接著,是針對我們發動的「一人一信拯救 300 萬 Android 用戶行動」,在蘋果日報ETtoday聯合報接連報導之後,昨天台北市政府終於正式回應

Google 停止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上架已超過半年,引發部份用戶對北市府處理的不滿聲浪,對此,北市府重申執法立場不變… 目前雙方就訴願案言詞辯論,近期內可能就會有裁決結果。但北市府強調若未來裁決撤銷先前的處分,對已受消保法保護的消費者權益造成衝擊,且破壞法律威信,重申執法的立場不變。

看到這兩則新聞的共通性了嗎?沒錯,就是政府各相關單位對於「保護」的無限擴大解釋。小孩子看到胸部晃動要罰?天啊!我們一出生的時候不只看到晃動,還得貼著用力的吸,否則就等著餓死。請問,這個 NCC 也要罰嗎?還是從今以後規定不准帶小孩子去海邊,因為那邊有更多胸部晃動的畫面?男子作勢猛擊的「模擬畫面」要罰也很扯,那電動玩具 Wii 的拳擊畫面呢?這你也要罰嗎?兩個小孩子在家打架呢?還是以後連男子作勢猛擊的「口述」也不行了?

這讓我連想到電影「機械公敵 (I, Robot)」的結局,人工智慧 VIKI 把所有人類都關在家裡,然後說:

我們被要求保護人類,但即使我們用盡了全力,人類還是不斷的掀起戰爭、排放有毒物質、追求更有創意的自我毀滅方式。你們無法被信任可以保護自己的生存…

然後我才想通了,原來,我們政府的思考邏輯,和 VIKI 一模一樣,而他們正在做的事情,也就是成為一個活生生的 VIKI。沒錯,如果你從保護的觀點去解釋,那這些事情都是合理的,只要任何有機會傷害到人民的事情,用保護為理由,當然通通需要嚴格的禁止。

問題是,有很多事情,我們根本不需要保護。有很多時候,我們就是想要冒一些險,因為冒險就是人類的本性,冒險帶著我們離開了非洲大陸、征服了整個地球、飛上了宇宙之中、深入了海洋深處,因為勇於冒險,我們創造了新的東西,我們改變了這個世界

於是我終於懂了,這整件事情根本不是法律、商業、政策、道德之爭,這整件事情根本就是有一群父母官,自以為好心的想要保護我們,但有一大群消費者,根本不需要這樣的保護。所以,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要求他們現在立刻停止保護我們。

因此,沒錯,各位 Android 的支持者、使用者,我們又要來一人一信了。

如果你認同我的想法,請跟我一起寫信給台北市的消費者保護會。點選連結後,請在表格填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接著在企業經營者區名稱填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會」,地址是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九樓」。

接著,把以下的申訴要旨複製貼上:

消費關係要旨:要求立即停止對 300 萬 Google Android 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申訴處理經過:經多次與台北市消保官溝通,無法解決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 台北市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強制執行 Android Market 七天鑑賞期規定,導致全台灣 300 萬 Android 用戶皆無法合法下載付費軟體,嚴重損害 300 萬消費者權益。在此請求消保會立即停止過度保護 Android 使用者,讓人民享有自由消費、自由選擇的權利。
請求內容:要求立即停止對 300 萬 Google Android 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最後設定「1234」為查詢密碼,然後選擇「送出」即可。(我知道,這份表格很繁瑣,謝謝你的耐心。)

然後,請跟我也一起寫信到市長信箱,跟他反應,請把下面的內容貼上:

主旨:
要求立即停止對300萬Android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內容:
台北市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強制執行 Android Market 七天鑑賞期規定,導致全台灣 300 萬 Android 用戶皆無法合法下載付費軟體,嚴重損害 300 萬消費者權益。經多次與台北市消保官溝通,無法解決,因此在此請求市長立即指示消保會停止過度保護 Android 使用者,讓人民享有自由消費、自由選擇的權利。

接著,請連續點兩次「下一步」,之後,填上自己的「Email 信箱」,然後選擇「送出」,就完成了。以上的內容,都歡迎你自行修改成喜歡的版本。而如果你有支持這個行動,也歡迎留言讓我知道。

各位親愛的父母官,我知道你很愛我們,但或許你沒發現,我們都已經是大人了。這種小事,我們自己作主就好了,不需要你的保護。

(Photo via marc, CC License; human scrib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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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tatsujin1988.pixnet.net/blog Tatsujin Ro

    呃…我並不懂法律…
    的確電視台也沒有播放色情光碟
    罰與不罰的判定我沒有查詢什麼資料或資訊去試著做評判(也沒有這個必要)
    只是單純的認為如果這個電視台創立的目的
    就是「為了提供小孩子有適當的節目可以觀看,並於培養出足夠的判斷能力前,避免他們過早接觸這些可能會影響價值觀與判斷力養成的東西」
    那麼電視台就應該要做好嚴格的把關

  • http://tatsujin1988.pixnet.net/blog Tatsujin Ro

    看到這麼多軟體園區的興建
    又看到政府要播50億於北中南三地興建流行音樂中心
    好像都認為只要蓋一棟大樓產業就會自己發芽並且成長茁壯…

    的確我們需要環境
    但成功根本就不可能複製!!!
    只有硬體的根本就不能稱為產業
    那只是個殼而已…
    高軟已經設立這麼久了 卻沒有達到預期中的效益
    產值也…@@

  • http://www.facebook.com/under23line 藍鑫

    冷靜啊,先想辦法把事情弄到有結果,舉例恰不恰當有時候見仁見智。

  • http://tatsujin1988.pixnet.net/blog Tatsujin Ro

    這…

  • K00

    Hi Visitor,
    也許您是看到我的最後一句話而發言,不是解讀完最後一段我所要表達的:++改用另外的方式去達到這個目的++。

    有誤會的地方我在此為您解釋。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謝謝你的建議,我其實沒有在氣頭上,相反的,我認為這是回歸到根本的最佳解。葉先生需要一個台階下,而「取消保護」我認為是最好的台階。什麼是軟體業、怎麼樣才對軟體業最好,已經辯論了很久,也不是一個談判平台就可以解決。否則我這個網誌也不會一寫兩年多,永遠寫不完。

    但是你的建議我聽到了,如果任何人有任何更好的辦法,我絕對願意共襄盛舉。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我不覺得那是偏差,那是這個世界本來就在發生的事實,只是大家矇著眼睛,不願意面對罷了。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所以我這次的行動不講對錯,只講需求。人民在這件事情上面不需要你的保護,如此而已。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提醒一下: 那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當然不可能只寄望政府改變,當然也不能不推動政府改變。馬還是要照跑,但是不合理的制度也是要推翻。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這個論點我贊同,但是從那裡出發,就得要決一死戰,會拖很久,對大家都不利。所以我才想出「取消保護」的解套方法。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這是訴諸新聞媒體的第一步,我先尋求大家的支持,證明不是我一個人的狹隘觀點。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Dino

    看的出版主Jamie是一個明理而且捍衛權力的人,但版主為什麼要提供錯誤的申訴管道呢? 市長信箱當然是可以申訴的管道,這種對的申訴方式,一人一信當然是很有效的申訴,但是那個消費申訴資料表似乎不是這樣用的。依據消保法必須產生消費關係才得提出申訴,我們民眾跟台北市消費者保護會並沒有消費關係,這樣的資料表送出只會因非消費關係而不受理,這樣做似乎會浪費行政單位的資源,如果版主願意的話,希望版主能將填寫消費爭議申訴表的這一段錯誤的申訴管道訊息做更正的動作。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謝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我認為「取消保護需求」已經是最好的台階了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所以我才長年寫網誌啊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沒問題,你自由了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Awesome!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行政單位有裁量權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解釋權在台北市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謝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就是那個意思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Awesome!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多謝支持!

  • http://mrjamie.cc Jamie C. Lin

    做了,才知道

  • Itsforyou12345

    消費者權益跟政府保護範圍
    實在是怎麼拿捏都可能有人罵
    雖然可能有政府保護範圍過度擴大的省思
    但站在政府單位立場
    這或許是被很多消費者權益擴大到無上綱的前例訓練出來的

  •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90775586 Samuel Lin

    我支持對的事,我支持Jamie的行動。

    我將這篇文章的網址分享在我的FB wall上了,希望能有助於台灣的社會。
    正在處理信件中

  •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90775586 Samuel Lin

    Jamie,乾脆在FB上成立一個抗議如此政策的群組或粉絲頁面、或活動頁面?

  • Swer11111

    該保護的不保護
    不該保護的…..
    送信了…

  • fishsam

    我知道那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但因您放在開頭,雖然與發信部份無太大相關,我只是針對此部份發表一些個人淺見。想支持您發信的人,自然會去主動發信。請見諒。

  • fishsam

    政府「強制施行戴安全帽」絕對是好的!對於很多愚蠢、不知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他們十分需要「政府的保護」!因為他們不會保護自己!唯有透過強制法令,才能讓這些人瞭解生命的重要。

  • http://www.facebook.com/changhan.wan Chang Han Wan

    已發信了 現在就等著看 台北市政府拉不拉的下臉…

  • c47

    無論是否贊同「以法律強制個人戴安全帽和安全帶」,都先謝謝回應和按Like的朋友。
    Jamie 的主張和我提出的類比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問題:(政府機器的)過度保護 vs 個人自由意志(人身自由)

    為了清楚表達,以條列回應 Fishsam:
    1. 我認為法律應視每個人(成年人)為自主個體,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反之則為未成年人(然則即便未成年人,也未必事事都要強制規定)。
    2. 在不妨礙他人安危和自由的前提下,個人應有選擇戴或不戴安全帽、繫或不繫安全帶的自由。
    3. 從憲法保障個人自由的角度下,如果我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並無妨礙他人,為何要強制?
    4. 如果 Fishsam 的觀點正確,那麼法律對自殺未遂的人應該處以懲罰,因為他們客觀上符合您所謂「愚蠢、不知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但顯然法律沒有這樣規定,如此一來,上述強制規定就不符合公平原則(事實上也不應該有此規定)。
    5. 同理,如果法律是因為怕「愚蠢、不知珍惜自己生命的人」犯錯而定,那麼我們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有太多符合這個原則,譬如,因為怕有人跳樓,所以一律不准上屋頂,因為要避免有人臥軌,所以規定不准穿越平交道?或必須穿盔甲才能穿越平交道?
    6. 您說「在美國,沒繫上安全帶吃上罰單,你無法想像你得繳上多少錢!」我認為問題的重點不在於罰款金額,也不在於哪一個國家,問題的重點在於:立法委員們制定的這幾條法律侵犯了人身(意志)的自由權利。何況,也有國家不強制戴安全帽。
    7. 倘若沒有法律強制戴安全帽、繫安全帶,但我是珍惜生命的人,我就會選擇戴安全帽、繫安全帶,就這麼簡單。
    8. 尤有甚者,去年有立委推動騎單車強制戴安全帽,這才是真的蠢,一來,騎單車很熱;其次沒有人喜歡把安全帽帶在身上;再者,多數單車也沒有置物箱可以放;何況單車速度比不上汽機車,份量也輕很多,如果這條法律規定下去,實在是單車族和單車產業之禍。

    最後,您把所謂不知珍惜自己生命的人視為愚蠢,那是您的看法,我不認為,我尊重人有選擇的自由意志,譬如安樂死。此外,這個世界並不是每個人如您所說都「十分需要『政府的保護』」,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不會保護自己,您的邏輯就好像因為有些人不懂得保護自己,所以大家一起被當作這些人一樣對待;因為有人會作奸犯科,所以每個人都要被視為有犯罪意圖的人監視?這難道就比較有智慧(不蠢嗎)?這難道就是成熟嗎?完全不通。

  • - 見

    那個根本就是一部校園喜劇…..

    比起其它殺人打鬥的動畫….,我真的覺得這部沒什麼大問題…

    老實說,
    隨便電視上播放的廣告,都比那樣單純的動畫來的不單純了。

    難道內衣廣告那些胸部晃來晃去就不該罰????????
    現在廣告明明都更誇張。

  • Test

    既然有法令就無「取消保護」的問題,北巿府當然可以不做為行政怠隋,等到有笨蛋花錢買到廢物再讓網民駡官員只會喝茶看報。
    就像開車要不要安全帶一樣,我也不需要政府保護我丫,為什麼要開我罰單。警察可不可以不開單,當然可以,這就是行政裁量權我只是被開單的會不爽為何有差別待遇。只是那其他產業為什麼要提供鑒賞期,網購東西也沒人拿槍逼你丫

  • 張麻子

    Jamie您好:

    老實說,我覺得第二波的效果絕對大打折扣,除了消保會的信比較難寄外,同樣的事情做兩次很難再度引起廣大共鳴。有另外一部份人認為,Google也不能置身其外,畢竟選擇關閉付費市場的是Google。

    建議這篇除了教大家寄信與提供信件內容外,可以把幾個主要訴求列出來,重新強調一遍「要求修改恐龍法條」,畢竟APP是最近才興盛的玩意兒,過時的法條就該修改;要求政府不能讓這件事情神隱,放著擺爛;同時也要求Google加速與政府之間的協商。

  • 明正 林

    octw chen是這則訊息的原始提供者:
    讓人無法忽視的抗議工具

    《鄉民都來了》第十一章介紹了一個有趣的群眾抗議。話說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因為收視率欠佳,決定停播劇集「浩劫餘生」,劇迷非常生氣。

    於是有人發起了一個別出心裁的抗議,邀請劇迷用「線上堅果」這家電子商務公司的服務,大家各自花錢購買花生,指定寄送給電視台。抗議的高潮是,最後電視台總共收到了二十公噸的宅配花生。

    電視台最後讓步,恢復了劇集播出。https://plus.google.com/113135993096150116803/posts 

  • JPC

    關於
    「 為了提供小孩子有適當的節目可以觀看,並於培養出足夠的判斷能力前,避免他們過早接觸這些可能會影響價值觀與判斷力養成的東西
    」這樣的前提,我個人認為海綿寶寶也不在可以播放的節目單中…離題了!

  • http://tatsujin1988.pixnet.net/blog Tatsujin Ro

    我也這麼覺得
    海綿寶寶本來就不是給小孩子看的!!!!XD

  • Fanny

    我也只寫了市長信箱,申訴資料表既然是錯誤的管道,版主就趕快更正吧~^^ 以免太多不清楚的民眾得到錯誤的方式申訴的訊息,版主應該也不想當那種爛媒體吧~

  •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562910429 Hedger Wang

    除非修法,否則目前官員只能依法行政。

    否則總會有民眾或民代會去舉報某節目或某App,並期待政府能夠好好地”管一管”,發揮一下行政魄力。

  •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562910429 Hedger Wang

    事件的起因應該是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要求法規會,對外商公司在台營運應嚴加規範,所以信件應該寫給她才是。

  • Davoyu

    法律限制雖然會傷害軟體業的發展, 但老實說台灣沒有軟體業可言, 不是沒有專業人員, 而是沒有雇主願意去燒錢, 現在手機的系統軟體, 不會只有Android, 還有iOS以及Windows mobiles, 試用軟體這是使用者的權益, google不考慮配合台灣的法律, 擺明欺負我們的政府, 這是軟體業者所需要具備的消費者思維, 如果消費者都要花錢去踩地雷, google 那麼多apps, 只怕踩也踩不完, 政府是考慮到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 板主因次損失google付費Apps可以使用, 那換i phone就解決了, 其實這是市場需求的問題, 我們應該要求google更正, 讓它不要漠視消費者的權益~~

  • tom85209

    所以不合理的小法條 沒有花時間關心的必要?

    並不是這樣比的吧= =?
    而且這兩件事並不衝突阿
    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事
    倒是 既然您都說了 不知道台灣有更多肥貓法案準備過關
    可以說說是哪些嗎?我倒還真的不知道。
    懇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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