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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 Scale?

July 27th, 2011

前陣子,在他們的產品發表會,Gulu 的 Jimmy 在台上脫口說了:「Jamie 說技術不重要!」回來之後,為了澄清這句話的前因後果,我於是寫了一篇「技術到底重不重要」。

而這個討論就從那邊開始延續了下去,除了我的文章下面出現的 75 則回應之外 (蠻精彩的,你們可以去讀讀),Jimmy 幾天前也在他自己的網誌闡述了他的想法 — Scalability Matters for Web Startup,他說:

(W)eb startup developers… should think about scale before they write their application. Building your app, for example, using scala on mongoDB and set it up to autoscale on AWS is smart, is free, and is easy!

基本上的意思就是說 Scale 並不難,也不貴,所以你應該從一開始就做。

而接下來的幾天,大家便在 Inside 討論了起來。到了昨晚,Xdite 也在他的網誌發表了「Startup 需不需要一開始就注意 Scale 的問題?」,他說:

在這個議題中,我覺得最容易混淆的點是:將 “Scalability” (擴充性)與 “Maintainability” (維護性)混在一起講… 如果不把 Maintainability 做好,很快的,你的 code 在三個月之內就會腐爛而且臭不可聞… 一個產品需要被重視「Scalability」,通常是在人為的「調整」費用高過「直接買機器」、「轉換成為另外一種架構」的成本這一類的狀況,才有可能發生…

很清楚也很棒的解釋。

其實如果你仔細想想,這個問題的核心根本不是「Scalability 重不重要?」,因為廢話它當然重要,只是重要的「時間點」到底在哪裡。也就是說,講這麼多,大家其實真正在討論的根本就是「什麼時候 Scale?」。而這個問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所以能夠有這麼多人發表他們的意見,是非常棒的一件事。但最後你們自己要參考各方觀點之後,根據你們自己的能力和資源,去做出你們自己的安排。

未知需求 vs 成本風險

對我來說,這是一個「未知需求」 vs 「成本風險」問題 — 當你不確定有沒有人喜歡你的產品,先開發給 1,000 人用的 MVP (Minimal Viable Product),花的時間和力氣比較少,風險相對的也比較低。

appWorks 輔導 50 個創業團隊下來,我的經驗是通常你的前面 5~10 個 MVP 是沒有人要用的,因為你對市場的理解度還很低。所以當你可以用少一點的時間、少一點的開發精力去驗證你對市場的假設,如果事實證明你是錯的,至少不會那麼心痛。

接著你會不斷的 pivot,到了第 11 個 MVP,終於讓你找到了 PMF (Product Market Fit) — 也就是確定了這個產品真的有 1,000,000 人要用。這時候,你再花資源下去,把它升級成 1,000,000 人用的架構。沒錯,這裡面可能有很多code 要重寫,但是至少前面 10 個嘗試,你沒有浪費太多珍貴的資源。

假設你對市場的理解度不高,用這樣的 Lean Startup 方式去創業,11 個嘗試下來你的期望值是比較高的。當然,如果你對掌握市場的需求很有自信,或是已經有明確的通路,那就相反,應該像 Google+ 一樣,從一開始就用規劃給 1 百萬甚至是 1 億人的 Waterfall 方式執行。

另外,從 1,000 人規模化到 1,000,000 人,其實也不一定要大幅的重新寫 code。我的經驗和 Xdite 說得很像,有時候就只是把機器從 AWS 的 Micro Instance 升級到 XL Instance,或是加上 App Server Load Balancing 架構而已。唯有當這些架構升級都已經無法滿足,或是邊際成本過高時,你才會真的去大幅度的把程式碼 refactor。

以上,希望這些討論能讓你對於 Scale 這件事情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更能決定自己的規模策略,加油!

有興趣多了解 Lean Startup 的精神和方法?第四屆 appWorks 育成計畫即將在下周正式開始接受申請,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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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via jdhancock, CC license)

音樂的出路

July 25th, 2011

上星期五的「盜版殺了音樂產業」一文果然引起不小的迴響,連資深音樂人深白色也跑來加入討論 — 雖然無法確定是三位中的哪一位,但還是很高興能有真正身處音樂圈的人來和我們一起來探討「音樂的未來」這個重要課題。除了文章下面的留言,Google+ 上的討論也很精彩,千萬別錯過。(當然這位深白色也有可能是冒名頂替的高中生,雖然這麼多年,高中生應該也變成社會人士了。)

最多人抱怨的是我說了那麼多現況、窘境,卻沒有對所謂「未來的商業模式」有更多描述。沒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在這個網路新時帶,音樂,有什麼的出路。

消費習慣的改變

首先,我們必須要先接受一個現實,那就是消費者的習慣已經大幅改變了。在這個網路時代,消費者會越來越趨向「我要我想要的,現在馬上!」這樣的偏好。所以,只要有機會打破傳統束縛 —  一張 CD 只能裝 74 分鐘、一次出門最多背個 30 張、廣播電台只有 50 台,他們絕不會客氣。

通路革命 → 個人品牌

另一方面,網路背後代表的是通路的革命。以往,少數的唱片公司把持著音樂人到消費者之間的通道。所以,你除了「把歌做好」和「跟唱片公司、製作人保持良好關係」,沒有太多其他的選擇。但是網路和社群媒體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現在,除了產品 (音樂),你還可以擁有自己的通路,一班直達消費者的列車。所以,你必須要經營你的個人品牌,你非得擁有自己的個人品牌,因為這個東西,才是真正改變整個音樂產業權力分配的關鍵。不,你將不會是第一個人,小賈斯汀Jonathan Coulton 早就已經為你們證明這是可行的。

「下載」的問題

而網路之所以讓音樂人害怕,是「盜版」的問題。在音樂人的眼中,盜版是一個三頭六臂的魔王,辛辛苦苦做出來的音樂,只要一不小心被魔王抓去,就只有被吞蝕殆盡的命運。但真實的情況並非如此,如果你有嘗試過「下載」音樂,你就知道這其實是一個非常繁瑣的過程。運氣好你可能在 30 分鐘後可以聽到你想聽的,運氣不好三天後你都還沒等到。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 iTunes 推出幾年之後,北美的非法下載就已經降到 30%,而合法購買則大幅提升至 70%。而月租型音樂服務 Spotify 最近在北美推出才一周,更已經快速累積了 7 萬名付費用戶 — 消費者要的是「NOW」,可以省下來時間精力,付個 1 塊美金方便費或是 5 塊美金月租費,對他們來說非常合理。

所以,當我們清楚了網路帶來的這些趨勢,身為音樂人,除了建立起自己的通路、個人品牌、網誌、粉絲頁,到底有什麼商業模式是你可以嘗試的?

賣單曲

或許你會覺得很悲觀,那麼多人在非法下載了,我的單曲怎麼可能賣得出去。說真的,你不試怎麼知道?全球已經有超過好幾億的 iTunes 用戶,但可惜的是大多數中文歌根本沒有上架。你不給消費者機會買你的音樂,怎麼知道他們買不買,今天就把你的歌放上去吧?除此之外,別忘了 Amazon MP3 Store 上也有好幾億的消費者有可能會買你的單曲。

出租音樂

除此之外,別忘了月租式的音樂服務,它們大多提供還算合理的使用權利金。據我所知,KKBOX 是有提供單曲上架服務的。此外,也別忘了 ezPeer 和國外的 PandoraLast.fmSpotify 等等。

現場活動

而無論網路再怎麼發達,我認為它無法取代現場活動的體驗。所以無論是 Live Band、各種演唱會、發表會、商演等等,都還會是重要的收入來源。

周邊商品

既然成為了一個品牌,那除了音樂,你當然也能賣周邊商品。T-Shirt、馬克杯、滑鼠墊、手機套只是最基本的,再屌一點就像馬念先一樣把自己化身為一個 App 吧!

代言

有了通路 (網誌、粉絲),有了影響力,除了賣自己的商品,你當然可以幫別人賣商品。不,在網路的時代,其實你不需要品牌的許可,就可以賣他們的東西

也就是換句話說,你要把自己從一個音樂人,轉變成一個媒體、一個通路。我知道你只想單純的做音樂,但這個世界已經變了,連農夫都必須要學產銷,做創投都必須要經營部落格,為了生存下去,我想沒有人可以繼續躲在洞穴裡。況且,這次,你終於不需要被唱片公司統治,終於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未來,這麼棒的轉變,你難道不會覺得興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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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via jdhancock, CC license)

盜版殺了音樂產業

July 22nd, 2011

前陣子我出席了 2011 金曲音樂節中的其中一場座談,聊的主題是「數位音樂」。台上各自表述之後,到了問答時間,一位觀眾問了我一個問題:

如果你是一個創作人,有人聽了一萬次你的歌,你覺得你該收到多少錢?

我想都沒想,直接回答:「當然是 0 元!」理由很簡單,賣歌賺不了多少錢 — 10,000 首歌每首權利金 15 元,也才 15 萬。如果一個歌手紅了,光拍個廣告,能收到遠大過那個價錢,更不用說開演唱會、拍電影、出周邊商品。所以要是給我選,我寧可歌免費,讓 10 倍、100 倍的消費者有機會聽到、愛上我的音樂,那背後能夠帶來的商業價值還更大。況且,創作不就是想要感動世人嗎?又能感動更多人,又能賺到更多錢,世界上還有比這個更簡單的選擇嗎?

再說,提供免費版本,不代表就一定會讓付費版本賣不出去。前兩天的新聞傳出來,今年六月,多國警方合作,掃蕩了非法影片分享網站 Kino.to。警方把這些「海盜」使用者的資料帶回去後,拿給了專家分析,結果發現事情跟他們想得完全不一樣。平均來說,這些使用者,比起不上「非法電影分享網站」使用者,居然花更多錢買 DVD,也花更多錢去電影院看電影

另一個 2009 年的研究也發現,常透過網路「分享」音樂的人,比起不用網路分享音樂的人,多了 3 成透過網路買單曲和專輯的習慣,更多了 2 倍付費使用像 KKBOX 這類的月租服務的習慣。

這樣的結果讓人不禁懷疑,為什麼「音樂產業」這麼的討厭網路,這麼努力的在螳臂擋車,抗拒消費市場想去的方向。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在這個產業中有些既得利益者,將會損失慘重。

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那一堆「濫竽」。以往,在靠著主打歌、Music Video 和唱片封面賣專輯的年代,從第 4 首到第 10 首,可以塞進一堆「濫竽」,爛曲、爛詞、爛編曲、爛製作,反正是一整個包裹上市,消費者也無從選擇。

現在,數位化帶來了全新的單曲時代,消費者還可以用各種方式先聽過,再決定要不要買。這樣的新消費行為,傷不了實力派創作人,可是,所有的爛魚,當場就現形了。

所以,數位化、網路、盜版的確殺了原本的音樂產業,因為這將會讓沒有實力的人加速被淘汰,而有實力的人則可以靠著新的商業模式,取得更多的尊重、地位、影響力和收益。這過程我無論怎麼看,好的音樂人和所有的消費者,都將會是受益的那方,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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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via stuckincustoms, CC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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