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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跟著我「一人一信」給消保官:謝謝,我們不需要你的保護

January 19th, 2012

昨天有兩則讓人哭笑不得的新聞,首先,是 NCC 對多個電視頻道開罰

momo 親子台《校園迷糊大王》卡通描述高中生看色情光碟,有胸部晃動畫面、女子呻吟對白,NCC 發言人陳正倉說,不符普級播出原則,開罰六十萬元… 東森新聞台《攔截新聞》下午時段播出逆子殺父榔頭砸新聞,有男子作勢猛擊等模擬畫面,違反兒少身心健康,遭罰四十萬元…

接著,是針對我們發動的「一人一信拯救 300 萬 Android 用戶行動」,在蘋果日報ETtoday聯合報接連報導之後,昨天台北市政府終於正式回應

Google 停止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上架已超過半年,引發部份用戶對北市府處理的不滿聲浪,對此,北市府重申執法立場不變… 目前雙方就訴願案言詞辯論,近期內可能就會有裁決結果。但北市府強調若未來裁決撤銷先前的處分,對已受消保法保護的消費者權益造成衝擊,且破壞法律威信,重申執法的立場不變。

看到這兩則新聞的共通性了嗎?沒錯,就是政府各相關單位對於「保護」的無限擴大解釋。小孩子看到胸部晃動要罰?天啊!我們一出生的時候不只看到晃動,還得貼著用力的吸,否則就等著餓死。請問,這個 NCC 也要罰嗎?還是從今以後規定不准帶小孩子去海邊,因為那邊有更多胸部晃動的畫面?男子作勢猛擊的「模擬畫面」要罰也很扯,那電動玩具 Wii 的拳擊畫面呢?這你也要罰嗎?兩個小孩子在家打架呢?還是以後連男子作勢猛擊的「口述」也不行了?

這讓我連想到電影「機械公敵 (I, Robot)」的結局,人工智慧 VIKI 把所有人類都關在家裡,然後說:

我們被要求保護人類,但即使我們用盡了全力,人類還是不斷的掀起戰爭、排放有毒物質、追求更有創意的自我毀滅方式。你們無法被信任可以保護自己的生存…

然後我才想通了,原來,我們政府的思考邏輯,和 VIKI 一模一樣,而他們正在做的事情,也就是成為一個活生生的 VIKI。沒錯,如果你從保護的觀點去解釋,那這些事情都是合理的,只要任何有機會傷害到人民的事情,用保護為理由,當然通通需要嚴格的禁止。

問題是,有很多事情,我們根本不需要保護。有很多時候,我們就是想要冒一些險,因為冒險就是人類的本性,冒險帶著我們離開了非洲大陸、征服了整個地球、飛上了宇宙之中、深入了海洋深處,因為勇於冒險,我們創造了新的東西,我們改變了這個世界

於是我終於懂了,這整件事情根本不是法律、商業、政策、道德之爭,這整件事情根本就是有一群父母官,自以為好心的想要保護我們,但有一大群消費者,根本不需要這樣的保護。所以,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要求他們現在立刻停止保護我們。

因此,沒錯,各位 Android 的支持者、使用者,我們又要來一人一信了。

如果你認同我的想法,請跟我一起寫信給台北市的消費者保護會。點選連結後,請在表格填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接著在企業經營者區名稱填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會」,地址是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九樓」。

接著,把以下的申訴要旨複製貼上:

消費關係要旨:要求立即停止對 300 萬 Google Android 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申訴處理經過:經多次與台北市消保官溝通,無法解決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 台北市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強制執行 Android Market 七天鑑賞期規定,導致全台灣 300 萬 Android 用戶皆無法合法下載付費軟體,嚴重損害 300 萬消費者權益。在此請求消保會立即停止過度保護 Android 使用者,讓人民享有自由消費、自由選擇的權利。
請求內容:要求立即停止對 300 萬 Google Android 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最後設定「1234」為查詢密碼,然後選擇「送出」即可。(我知道,這份表格很繁瑣,謝謝你的耐心。)

然後,請跟我也一起寫信到市長信箱,跟他反應,請把下面的內容貼上:

主旨:
要求立即停止對300萬Android手機使用者的過度保護

內容:
台北市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強制執行 Android Market 七天鑑賞期規定,導致全台灣 300 萬 Android 用戶皆無法合法下載付費軟體,嚴重損害 300 萬消費者權益。經多次與台北市消保官溝通,無法解決,因此在此請求市長立即指示消保會停止過度保護 Android 使用者,讓人民享有自由消費、自由選擇的權利。

接著,請連續點兩次「下一步」,之後,填上自己的「Email 信箱」,然後選擇「送出」,就完成了。以上的內容,都歡迎你自行修改成喜歡的版本。而如果你有支持這個行動,也歡迎留言讓我知道。

各位親愛的父母官,我知道你很愛我們,但或許你沒發現,我們都已經是大人了。這種小事,我們自己作主就好了,不需要你的保護。

(Photo via marc, CC License; human scribbles)

蘋果與自由

March 16th, 2010

我一直很努力的想要愛上 Apple 的產品,從第一代 iPod Mini 開始,到現在的 Touch,我前前後後用過 5 台 iPod,家裡也有一支 Mrs. Jamie 用的 iPhone 3G。理論上越升級,隨著軟硬體的進步,我應該要越喜歡這些產品。但相反的,我卻越覺得 Apple 的設計理念和我漸行漸遠。

其實說穿了,這些不滿意,常常都只是一些小東西,例如:突然發現 iPod 從 Touch 開始沒辦法當隨身碟使用,或是 iPhone 沒辦法讓 MSN Messenger 常駐在背景。而且我通常對科技產品的容忍度是很高的 — 連問題一堆的 Android G1 我可以忍受他一年多,但是,我就是沒辦法忍受蘋果對產品功能設下的諸多限制,也說不上來原因。

直到今天我讀到提姆‧布雷 (Tim Bray,XML 發明人之一) 網誌上,關於他為何加入 Android 團隊的文章,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我是沒辦法忍受不自由!

布雷兄說:

The iPhone vision of the mobile Internet’s future omits controversy, sex, and freedom, but includes strict limits on who can know what and who can say what. It’s a sterile Disney-fied walled garden surrounded by sharp-toothed lawyers. The people who create the apps serve at the landlord’s pleasure and fear his anger.

I hate it.

I hate it even though the iPhone hardware and software are great, because freedom’s not just another word for anything, nor is it an optional ingredient…

The big thing about the Web isn’t the technology, it’s that it’s the first-ever platform without a vendor (credit for first pointing this out goes to Dave Winer). From that follows almost everything that matters, and it matters a lot now, to a huge number of people. It’s the only kind of platform I want to help build.

Apple apparently thinks you can have the benefits of the Internet while at the same time controlling what programs can be run and what parts of the stack can be accessed and what developers can say to each other.

I think they’re wrong and see this job as a chance to help prove it.

翻成中文,大概是這個意思:

iPhone 版的“未來行動通訊”,排除了爭論、情色和自由,但加入了諸多對於知的權力和言論自由的限制。他是一個像迪士尼樂園一樣的世界 — 先消毒殺菌然後與世隔絕,最後再派一群尖牙厲嘴的律師當保鑣。開發應用的人變成像佃農一樣,要隨著地主的心情起舞,深怕惹他生氣。

我厭惡這樣的狀況。

雖然蘋果的硬體和軟體都非常出色,但是我就是厭惡。因為自由不是一個口號,更不是一個選擇性的功能。

網路最重要的革命,是他去除了中間人 (大衛‧魏能是第一個指出這件事情的人)。而在這樣重要的基礎架構上,我們衍生出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應用,而這些成果,早已變成你我生命中的一部份。像這樣的平台,是我想要幫忙建立的。

蘋果大概認為他們可以享受網路的好,但卻控制你可以使用什麼程式,也不讓應用之間互通有無。

我覺得他們錯了,而我去 Android 就是要幫忙證明這一點。

布雷說得太好了,我就是沒辦法忍受這樣被綑綁、扭曲、隨著統治者高興的世界,所以,我沒辦法愛上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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